(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社区特点,依托自身力量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群防群治体系,提高基层应急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拓宽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范围和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依托志愿者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支持。突发事件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大应急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应急队伍建设经费投入,自治区、市、县(市、区)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工作进展逐年安排,确保三年内完成广西应急救援总队、设区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要改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乡镇以下企业、社区、单位组建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发灾害事故的特点及行业对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的要求,科学制定各类应急队伍装备建设规划,明确各类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在购置配备实用性强的常规器材装备基础上,要逐步配备一些科技含量高、功能先进、智能化、攻坚能力强的技术装备。
(二)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能力素质。针对各种突发灾害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应急救援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加强科学处置、抢险救援训练,努力使处置突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的各个环节都严谨规范、科学有效,全面提高应急队伍抗灾抢险救援的能力。
(三)落实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应急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关于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制定应急救援人员工伤、医疗、抚恤的具体办法;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的保障办法;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抓好试点,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