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支持、指导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本地区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对本区域、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应急队伍的类别、规模、数量、管理、培训、保障等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扎实推进应急队伍特别是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自治区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食品药品、安监、通信、地震、气象、电力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大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支持、指导力度,建立完善本行业应急队伍体系。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三)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指挥、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快速反应、联动高效的原则,建立各类应急队伍,要制订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通报、应急联动、联合演习、培训等制度,形成区域合力,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依托公安消防组建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培训,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培训,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管理、培训,各应急保障队伍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培训。突发事件时,上述应急队伍均由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度。广西应急救援总队、设区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加强培训、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快速反应,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迅速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以驻桂现役部队、广西军区所辖部队、预备役部队为主组建的自治区级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在原有民兵分队基础上调整组建的市级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加强军地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规范用兵程序,充分发挥部队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军地联合力量,共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国防动员体系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必要时动员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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