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必须与邻近建有经市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定的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外,同时承担对外应急救援工作,平时要协助所依托企业和所服务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本区域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企业组建、政府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组建本区域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调运机制,积极组织其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地震部门牵头,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由部队官兵、结构专家、破拆专家、卫生医疗专家、通信专家、地震专家组成的自治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两级视情况组建相应规模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由本级或上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指挥,承担破坏性地震灾害救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充实完善相应的器材、装备及训练设施,强化日常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组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单位,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建卫生应急队伍,统一应急队伍装备和标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以及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各类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援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完善120急救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院前急救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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