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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组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建由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第一政委,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军政主官担任主要领导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组建广西应急救援总队、设区的市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设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市、区)本级负责组建,业务上接受广西应急救援总队指导。自治区、市建立两级应急救援基地,开展各项专业训练、协调训练、实战演练和突发事件(事故)的战法研究。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维持现行领导体制不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接受同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调度指挥。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广西应急救援总队组建方案由自治区公安厅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参照自治区执行。

  (二)深入推进街道、乡镇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松散型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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