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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树立我市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重点

  第四条 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使用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传销的行为。
  第五条 重点打击性质特别恶劣、问题特别突出的传销组织,尤其要开展抓捕首要分子的专项行动,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六条 坚决遏制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加大对为传销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营、培训、居住、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阻断传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传销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提供重要时段和版面,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反传销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主动识别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打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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