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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3、商品住房,凭分割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契税凭证、购房者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凭原土地使用权证、市房改办的出售公房审批表或住房转移手续、房产证等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
  5、拆迁公寓安置住房,在办理总证分割后,凭分割转让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证明、房产证、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划地自建安置房,按原批准土地性质办理相应的产权证。
  6、私建住房,凭用地批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出让的还须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7、违法用地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8、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确须上市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凭变更后的房产证、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合同,以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凭证、出让合同、交易双方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地籍调查
  1、资料审核。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相应的登记发证资料、宗地图等。
  2、实地调查。
  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用途,测绘宗地图,填写地籍调查表、面积分摊表或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3、土地确权。
  (1)按政策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划拨用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和安居工程住房以及经批准合作建设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明确给房屋所有权人。
  (2)原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登记确认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登记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4、宗地设立。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凡能单独划宗的应独立划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划为共用宗地。
  (2)城镇住房位于综合用地(与办公、工业、商业等用地混合为一宗地)范围内的,实行分割登记。
  5、面积分摊。
  独立宗地按住房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登记宗地面积;共用宗地则按住房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分户分摊登记宗地面积。
  共用宗地分摊面积计算公式:每户分摊土地面积=共用宗地总面积/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各户房产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
  (三)权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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