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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0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是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有效措施。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步伐,规范城镇住房用地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宜府办发〔201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
  5、《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及其上市交易房的土地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土〔籍〕字(2000)第07号);
  6、《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国土资发〔2002〕22号)。
  二、登记范围
  宜春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
  三、登记程序
  (一)申报和资料提交
  1、凡已购中心城区合法城镇住房的,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如原产权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或改制不复存在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整栋楼房住户推选代表,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
  2、商品房开发用地凭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交凭证、规划批文、规划验收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分割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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