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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1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综合性区域投融资平台作用,促进我市产权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提升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对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好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多功能的市场平台,在我市国企改革、源头治腐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熟悉和掌握各项具体规定以及操作方法。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转让的,均要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非国有资产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场公开交易

  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唯一指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属及各区、县(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必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现有的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方式,为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有利条件。

  三、公共资源项目统一公开进行市场化配置

  按照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哈监发〔2010〕16号)精神,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项目经营权、执纪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权以及公路客运、公交线路、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等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场化配置。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及操作程序,保证处置行为的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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