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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规范的城市公交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考虑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政府财力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公交票价,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适时予以调整。采取以政府补贴为主,调整票价为辅的办法,化解公交企业由于不可控因素和政策性支出增加带来的成本上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六)实行扶持公交发展的税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对公交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由纳税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由市政府征收的相关配套费用给予适度减免。(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七)建立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市财政每年补贴300万元,与公交企业共同设立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建立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牵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合)

  (八)保障公交车辆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在车辆通行和公交出行量较大的道路或路段,有选择地设置全天候公交专用道、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十字交叉路口公交专用道、逆向行车公交专用道(实行单向通行管制措施的道路)。加强公交专用道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加大占用公交专用道和影响公交车辆正常运行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公交车辆实行通行信号优先,在部分单行路、禁止车辆左转弯的路段、路口采取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措施。对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部分拥堵道路,可设为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车辆禁驶区域。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期,要以公交优先为原则,通过限制其他车辆的通行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交车辆的正常运营。(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九)增强公交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技术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公交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制定和实施适合北方寒带气候特点的公交车辆标准体系。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技术需求,给予优先支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配合)

  (十)健全法制保障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交优先发展的法规体系。开展《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IC卡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纳入政府立法计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交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营运活动,维护公交客运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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