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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发挥规划调控作用。通过编制实施《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TOD)。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把交通影响评估作为交通敏感区域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和规划控制的基本措施。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交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资金投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建设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将城市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市财政统筹确定年度公交发展项目专项资金。2011至201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国有公交企业运营车辆更新补助。将已落实用地规划的公交场站建设、智能公交发展和既有公交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统一纳入城建计划,在每年安排城建资金时统筹考虑,逐步解决公交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和智能公交发展滞后问题。(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落实《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将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首末端、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大型工业企业和文化教育、体育会展等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出行不便区域,在规划中要优先考虑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枢纽站的设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公交基础设施用地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循环审批和工程竣工,须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公交企业无偿使用,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配合)

  (四)完善公共交通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和机制。在推进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和民营公交企业整合进程中,探索建立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标准,有效保障公交企业利润空间和投资回报率。该项制度建立之前,在现有机制框架内执行政府补贴补偿政策,并根据公交企业由于不可控因素和政策性支出增加带来的成本上涨,结合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和民营公交企业整合逐步提高补贴额度。(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审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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