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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水源水质和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管理,对现有污染源进行监测;完善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排污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该关停的必须坚决关停;对新建企业和养殖厂要从严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坚决不能发放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关,杜绝产生新的污染。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中止原签订的10座大中型水库与养鱼户的养殖承包合同,实现人放天养。
  第十七条 市水产局规范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严格按照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八条 市疾控中心负责水源、水库卫生防疫指导工作,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街办)搞好生态农业建设及种植业污染源调查,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业污染面源,扩大无公害作物种植,配合业主搞好沼气处理工程。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街办)组织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打击乱砍滥伐林木和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水库集雨区范围内耕地的退耕还林和绿化的落实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把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审批关,对造成水质污染的用地坚决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对造成污染又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地面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个体户、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对影响水质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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