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管理,对现有污染源进行监测;完善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排污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该关停的必须坚决关停;对新建企业和养殖厂要从严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坚决不能发放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关,杜绝产生新的污染。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中止原签订的10座大中型水库与养鱼户的养殖承包合同,实现人放天养。
第十七条 市水产局规范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严格按照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八条 市疾控中心负责水源、水库卫生防疫指导工作,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街办)搞好生态农业建设及种植业污染源调查,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业污染面源,扩大无公害作物种植,配合业主搞好沼气处理工程。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街办)组织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打击乱砍滥伐林木和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水库集雨区范围内耕地的退耕还林和绿化的落实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把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审批关,对造成水质污染的用地坚决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对造成污染又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地面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个体户、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对影响水质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