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水源水质和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丰城市水源水质和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丰城市水源、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水源、水库(小(二)型以上水库、山塘)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源、水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水源、水库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取消水库养殖承包,推行人放天养,改善生态环境,使水源、水库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力争通过3年左右努力,水库集雨区内污染源全部清除,使全市水源、水库的水质,全面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标准(第1年紫云山水库达标;第2年大中型水库水质达标;第3年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及山塘水质达标),给丰城涵养“一泓清水”。
第三条 市水利、环保、发改、公安、水产、疾控、农业、国土、工商、供电、林业等部门(单位)以及水源地、库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水源、水库水质的日常管理,对造成水源、水库水质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充分利用退耕还林、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农村沼气、国土整治等项目改善水源地、库区生态环境,切实减轻水源、水库水质污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水源、水库环境,有权对污染水源、水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