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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0修改)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2010.12.28修改)

  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2010年12月28日修改)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10.12.28修改)

  附件一: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表

  附件二: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水行为,指导排水设施施工方案审批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和《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10〕8号),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水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相关规定。
  2 术语
  2.1 分流制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纳城市污水(包括生活、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2 合流制
  用同一管渠收纳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3 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4 生活废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涤水。
  2.5 生活排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
  2.6 排出管
  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的排水横管段。
  2.7 出户管
  连接建筑物或住宅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的排水管段。
  2.8 化粪池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9 隔油池
  分隔、拦集生活废水中油脂物质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0 间接排水
  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管道与排水系统非直接连接,其间留有空气间隙。
  3 排水体制
  3.1 新、改、扩建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荐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流改造,并结合排水规划和水污染治理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3.2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排水规划和污水集中处理原则配套建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接驳市政排水设施的条件。
  4 建筑工程
  4.1 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4.2 工业企业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
  4.3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4 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4.5 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4.6 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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