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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鹰潭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促进各地森林防火事业平衡发展,全面提升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新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乡(镇)确定条件

  辖区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一)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2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卫星监测2个以上热点的;

  (五)一个月内瞒报2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六)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七)接受市以上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程序

  依据森林火灾报表、卫星监测的热点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或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三、重点管理乡(镇)的管理措施

  重点管理期限为一年。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全市,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一年内实行如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季度定期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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