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以核定。
3.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4.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书,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5.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跨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勘界标准
1.以山为界的,沿分水岭或山嵴走向划定。
2.以河为界的,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划分;不通航的河流,以主流中心线或河道中心线划分;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按照勘界前归属确认。
3.以固定地物为界的,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地物划分。
4.无明确地物地貌的地段,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线划分。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试点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3月)
1.制定实施方案(201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对辖区内乡镇界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勘界工作实施方案,于2010年11月底前报市乡镇勘界办公室审核备案。
2.开展勘界试点(2010年12月-2011年3月)。由贵溪市和余江县各选择一个具有共性问题的乡镇作为全市的示范点开展勘界试点,勘界试点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进行经验总结。
(二)实施阶段(2011年4月-2012年5月)
1.协商定界。由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辖区内各乡(镇)勘界工作人员召开协商会议,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及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及林业资源改革的成果资料为基础,在图上协商核定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并组织毗邻乡镇照图进行实地核准定位,从而形成反映实际边界线走向的协议书、资料和地形图。乡(镇)边界争议,经争议双方协调难以达成协议的,则由毗邻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每次协商会议都要将已核定的边界线标绘在工作用图上,并形成会议纪要。界线全线核定后,要形成“协议书”和标绘1:1万比例尺工作底图(并标出界桩位置),由毗邻乡镇勘界技术人员和勘界办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