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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㈡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单位多渠道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㈢加强培训绩效评估。培训单位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培训人员统一录入就业信息网络系统,通过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对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进行登记、核实和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培训考核指标、程序和办法,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对培训工作全程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㈣完善结业考核制度。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四、规范资金管理

  ㈠统筹管理使用培训资金。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及地方配套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并整合使用,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目标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㈡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等,在300-1600元人均补贴范围内,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外出就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和家庭服务业培训人均补贴300-10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人均补贴600-1600元,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引导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按每人每学年学杂费1000元进行补贴。

  ㈢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在事前监督管理中,重点加强对培训机构选择程序、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的监督审核。在事中监督检查中,一是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导参加培训农民工填写培训券,并核实培训人员身份;二是要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过程中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三是要开展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在事后监督管理中,要紧紧围绕培训补贴资金,狠抓就业率的绩效考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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