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培训,结合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采取订单式、校企合作等形式委托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培训。
㈢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和行业指导作用。各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㈣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或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㈤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培训券制度,由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落实好资助贫困生免费入读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㈥创新农民工培训工作模式。以促进就业为核心,以加强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搞好服务为主线,完善“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工作模式。设立由两级劳动就业部门、工业园区企业、定点培训机构组成的“园区企业招聘培训就业办公室”,着力在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三者的对接上下功夫,努力实现招工与培训的有机结合,培训与就业的无缝对接,有效破解招工难与就业难的双重矛盾。
三、强化培训质量
㈠强化培训单位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具体承担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企业或各类职业培训院校的监管,严格资质审查,重点检查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师资力量与培训工种及培训规模是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