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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余府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担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的市监察局局长出席会议。

  第五条 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名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可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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