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的行为,以及因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格按照《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抓紧建立行政调解机制,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调解作用。行政调解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以及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职权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基层人民政府应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事项信访件转送工作等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应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引导公民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