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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考评制度。继续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市绩效考评和行政效能考核范围。严格按照《新余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余府发〔2009〕21号)、《新余市驻市中央省属单位绩效评议办法》(余府发〔2009〕22号)等文件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要求,定期对全市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和行政效能进行考评,对执法过错或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办单位:市人保局、市编委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委托书》的核发和管理。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其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上交核发机构销毁。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登报声明作废。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办理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并实行专人负责、微机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办理行政执法证书,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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