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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㈨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

  ㈩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在不断总结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落实。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化、交通等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

  (十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同样情形应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应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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