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每2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将保留并继续执行的文件汇编成册,同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经评估后按一定程序重新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完善备案工作体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审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发文前,按要求报送市政府接受前置审查。承办备案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法制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各级政府(管委会)还应建立健全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率、及时报备率、合格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㈧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重大决策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