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余府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㈠重视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和依法行政优秀干部的使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与问题的能力,使其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㈡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察,拟任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3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政府领导学法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学法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
㈣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㈤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
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建立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查阅场所;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也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查阅场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