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各项涉税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发展。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
㈣坚决治理乱收费。加快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市历年取消和停收的项目收费,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县区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间投资企业有权拒缴。规范质押登记部门收费行为,登记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抵押人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
㈤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对民营、集体和国有企业,在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上要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等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㈠精简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㈡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鼓励类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㈢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清理、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对不需要政府核准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严禁以备案名义实行变相审批。推广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的“并联审批”。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以及否定报备制。取消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与省委、省政府有关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㈠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建设和完善产业政策与项目投资信息、前沿技术发布平台,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合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