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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㈣积极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积极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㈤加快引进和发展金融机构。争取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展信托、金融租赁、担保、财务公司、典当、村镇银行等机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加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㈠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申请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信用担保基金的支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优先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发改、工信、财政、农业、科技、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㈡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营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政府统一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31号),落实企业用地优惠政策。投资国家鼓励项目或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按其所缴出让金的30%,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按不低于国家统一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政府可按其所缴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退城进园”的企业,由政府根据产业布局优先提供搬迁用地,并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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