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金融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设立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民营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㈠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理业务、同一区域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度,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融资需求。
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市、县(区)两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余府发〔2009〕9号)有关规定,建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补助、风险补偿和业务发展奖励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考核,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㈢完善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扩大抵押、质押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建设项目的收益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民营企业与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