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并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优惠政策。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和行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符合市场准入的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铁路、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运输公司和其他交通行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B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㈢鼓励民间投资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中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促进民间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钢铁等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面的产品研发和工艺技术改进。
㈣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卫生,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向文化、体育、旅游、民政福利托老院和康复机构以及保障性住房和节能环保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