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移动广播车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各级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的通信畅通。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逐步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各行政区域、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依据《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新余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新余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依据《新余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依据《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江河湖泊灾害时,地方海事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依据《新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