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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⑶新余军分区: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授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⑸市发改委:负责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气象防灾减灾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立项、设计和建设、验收工作。

  ⑹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统计,负责灾民紧急转移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助,负责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⑺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中应由市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⑻市公安局: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

  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⑽市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加强对重要水务设施监控和保障。

  ⑾市农业局:负责农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农民灾后恢复重建。

  ⑿市卫生局: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⒀市科技局:负责加强气象防灾预警技术和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加强市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管理。

  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指导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⒃江西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或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广大公众群发相关气象灾害处置信息。

  ⒄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的监控。

  ⒅市广电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播出及增播、插播,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2.5 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动方案,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地震、旅游、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第8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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