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配合交通运输、农牧业部门做好驾驶人培训学校整治工作。
(三) 交通运输部门。
1. 负责全区道路设施的维护,认真排查交通事故危险路段,对排查出的道路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在用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对近期不能进行彻底整改的道路隐患,要设置提示、警告标志。
2. 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客货运站场管理,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客运车辆特别是个体客运车辆超员出站、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就载客拉人、货运车辆拒绝超载卸载检查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处罚。屡教不改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3. 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重点营运车辆GPS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工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盟市营运车辆GPS信息监督管理平台整合工作,提高公共平台的互联互通水平。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4. 会同公安部门继续做好驾校、驾驶人培训班、教练员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培训条件、要求的驾校,要坚决予以取缔。要表彰一批培训规范、教学质量高的驾校。要定期对教练员进行有关技能的跟踪考察,凡不符合教练条件、不具备教练技能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四) 农牧业部门。
1. 要加强拖拉机和农机驾驶人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对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机件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农用车,强制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机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坚决杜绝其上路行驶;对有违法行为的农用车驾驶人进行重点监管教育,对记过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重新考试。
2.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农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与公安部门制定联合防范措施。
3. 要严格拖拉机、农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完善考试和管理办法,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加强城区道路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下水井盖丢失及路面毁损、塌陷、坑槽等隐患,严防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2.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适时进行督查和抽查,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告诫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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