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特大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要进行行政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做出处理。
(二) 公安部门。
1. 各基层交警大队要开展“千名交警下社区”活动,做好以“建立组织、抓好宣传、落实责任、搞好防范”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创安工作。
2.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要实行一组一段,全天候巡逻防控。对重点路段、事故高发区严看死守,组织公路巡逻组在重要国省道开展昼夜巡查。
3. 要增加路面管控警力,从严查处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不按规定让行、转弯、超车、会车以及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限、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全力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4. 严格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程序,完善驾驶证管理工作规范,保证考试质量。严格报废车辆标准,认真做好清理报废车辆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更正“大吨小标”车辆的公告要求,继续开展更正“大吨小标”车辆工作。
5. 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源头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定人、定车、定任务的要求,与客、货车辆驾驶人、车主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派专人进驻客运车站和客运单位,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杜绝客运车辆特别是个体挂靠客运车辆不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出站营运现象,严防破损车辆和没有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载客。
2011年春运期间,要加大客运车辆监管力度,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发放春运合格证。在用(有)车单位要根据车辆情况确定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6. 积极排查有明显交通事故隐患的路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7. 提高应对处置紧急情况、重大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要充分发挥三台合一的110接警调度指挥系统的作用,制定相应预案,落实带班领导、接警民警、现场处置民警岗位责任制,做到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快。要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合作建立车辆抢修、排障处理、医疗救护等相关的社会服务体系,拓展和增强交警处理各种道路紧急情况的能力。
8. 公安机关各警种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及带有黑恶势力特点的犯罪团伙。要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决不能使其形成气候,以确保公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