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领域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事前调查、事中核查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事前调查是指在项目单位报送支付申请前,对项目的计划立项、施工、供应合同、开工准备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事中核查是指在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时,针对支付的具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核实检查;事后检查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后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事前调查和事中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项目投资总概算、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来源等。
(二)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于有多项资金来源的融资项目,明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
(三) 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实地勘查掌握项目进度,保证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符。
(四)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掌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情况。
(五) 制度建设。了解项目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 申请资料原件与所报送资料复印件的一致性。
(七) 近期财政资金使用申报计划。
(八) 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 申请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三) 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
(四) 是否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资金;
(五) 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
(六) 其他检查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