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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未列入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3. 收款凭证;
  4. 相关的验收手续;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 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 相关合同(如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批准书、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2. 收款凭证(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3.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 相关的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 拆迁、征地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3. 收款凭证;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 其他特殊情况需报送的资料:
  1. 因项目涉密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 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 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 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首次申请支付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提供相关的立项批复文件(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开工许可证等资料;
  (二) 自治区财政拨款预算文件或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
  (三) 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四)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和邮编),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说明资料。

第五章 支付审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支付材料后,应在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 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 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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