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拨款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预算单位,其用款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代编。实行政府代建制的项目,用款计划由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编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需要报送的用款计划说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应于4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支付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报送资料。
(一) 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 招标中标通知书;
2. 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 监理合同;
4. 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 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批准书、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6. 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7. 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8. 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9. 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资料;
10. 收款凭证;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 属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批准书和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