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 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 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 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 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 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 支付方式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购买性支出及转移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足规定金额标准的购买性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付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