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101号 2010年1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 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包括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下同)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付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各种资金来源同比例到位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八条 减少拨款中间环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