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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省财政已开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要重点扶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的速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当地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途径补缴的,有条件的地方酌情给予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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