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咨询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四)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打造新型服务载体,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经营服务组织体系。加快基层社改造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集商品经营、专业合作、综合服务于一体、多功能、复合型的为农服务平台。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地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维护基层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五)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落实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五、积极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