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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按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大型燃放活动安全监管,严格审批,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确保燃放全过程安全。要按照公安部《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等标准,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严格准入条件,做到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同时,要加强取证单位动态监管,防止出现安全管理滑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要对礼花弹销售、运输、燃放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供大型燃放活动燃放的礼花弹,必须是由在国家备案公告的礼花弹生产企业生产,礼花弹必须有统一的产品标识,进行登记管理,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运输到规定地点后不能落地存放,在运输车辆存放期间,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由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要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春节前,各地要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打非”联合行动;春节期间,要不间断地开展“打非”联合行动。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地)、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以及农垦、森工系统“打非”职责,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打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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