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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取消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严禁经营、储存、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购买和销售非法违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五)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012-2008)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规范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逐步加快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黑火药、烟火药等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际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准入关,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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