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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数量不再增加。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整顿提升工作,进一步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现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库,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标准要求。加强对省外购入烟花爆竹管理。公安部门要对省外购入烟花爆竹产品进货渠道严格监管,加强源头管理。县(市、区)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省外购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检验合格证、购销合同及购入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和运输许可证等情况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情况通报,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监管,企业所购烟花爆竹产品运抵后,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核对后方可入库。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质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应根据零售经营者销售经营面积,控制供货数量。禁止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城区内设置临时经营烟花爆竹中转库。

  (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准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规划零售企业数量,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和临时摊点数量以2010年春节期间数量为上限。要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现象,严禁在仓买、超市、食杂店、居民区内设点经营烟花爆竹。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规定,清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常年零售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收回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清除烟花爆竹产品,此项工作要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同时,不再审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常年零售点和春节期间临时摊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要载明零售经营面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严格控制烟花爆竹储存量。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一证多点经营、移位经营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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