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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把握《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通知》是继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以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明确要求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把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2010年,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全部关闭,今后我省不再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后监管,严防利用原厂房从事非法生产。加强源头管理,截断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运输渠道,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和含药烟花爆竹半成品,公安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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