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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35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四、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地政府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进行挂牌督办,逾期不能消除的,省政府将挂牌督办。要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逐一签订《整改责任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加大惩治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能整改销案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严格惩处。

  五、加强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居民住宅楼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督促居民住宅楼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要推广城市社区家庭“消防自救箱”建设,提倡自备自救逃生面具、手电筒、逃生绳、小型灭火器、灭火毯等设备,力争2011年年底前推广配备率达到30%以上。

  六、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将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督促各单位在2011年春节前对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人员、保安队员开展消防安全技能集中培训。要强化社会宣传。要求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立“火灾事故警示牌”。重点防火期,广电部门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插播消防公益广告片、滚动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各通信公司通过短信平台提醒用户注意安全防火,设置有LED屏的单位要循环播发消防安全常识或警句。

  七、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消防工作落后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分片指导、领导约谈、公开信告知、工作要点提示等方式,督导改进提高。在督查、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下级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查处,致使消防安全非法违法企业存在的,要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的规定,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要严格落实火灾事故问责制度。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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