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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35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35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近期关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办发明电[2010]35号文件的部署,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消防工作作为保增长的“服务工程”、保民生的“民心工程”、保稳定的“基础工程”,摆上重要日程,真正抓出成效。要深刻吸取“吉林115”、“上海1115”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

  二、迅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要立即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2011年春节前,各级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教育、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对排查的单位和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等,由同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存档备查。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消防安全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并研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努力形成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严厉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的合力。针对各类突出消防违法行为,要视情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决不姑息迁就。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要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作为前置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出具相关材料,方可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一律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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