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要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各相关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如发现涉及其他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单位。
(二)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或本通知中已明确分工的,从其规定。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审批、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审批、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食品安全、危害环境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减免行政许可费用,帮助其办证办照,使其经营活动合法化。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要依法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和违法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辖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油、通信、网络宽带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支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在明知或应知经营者为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不得为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油和提供通信、网络宽带服务;已经接入的,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正式通知后,立即切断服务,拒不执行切断服务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按支持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同时应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