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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正常开展业务:

  (一)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二)授权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于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可能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省局应当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确实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省局应当自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行政机关依据以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七)其他涉及违法实施检验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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