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现场验收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现场验收。经专家组验收仍未通过的,省局撤回准予其筹建的批复。
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章 变更、考核与撤销
第二十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申请更名且新名称未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范围的,经省局批准后,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范围的,按照新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向省局报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九,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成立不足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承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由该直属技术机构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并向省局提交《年度考核表》。
省局应当对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和省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撤销对其授权:
(一)升格为同类产品或者同类项目国家质检中心;
(二)与其它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整合;
(三)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申请撤销;
(四)不能正常开展业务;
(五)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
(六)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
(七)其它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升格为同类产品或者同类项目国家质检中心的,省局应当自收到国家质检中心成立批文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
前款所称升格,是指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承建的同类产品或者同类项目国家质检中心获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与其它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进行整合的,或者法律责任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授权的,省局应当自收到整合批文或者撤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对其授权的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