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30%以上,其中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名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五)依据《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附件七,以下简称《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
需要获得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者资金等方面支持的,其支持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后,其承建单位应当撰写筹建总结报告并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附件八,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其进行预验收。通过预验收的,由主管部门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建单位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成员由省局确定。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首次会议;
(二)现场评审:
1、专家组考察检验场所;
2、专家组查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安排盲样检测;
3、承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解答专家疑问;
4、专家组按照《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合议,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5、专家组与承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6、专家组形成“通过验收”或者“限期整改”的验收结论。
(三)召开末次会议。
验收专家组组长应当自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验收材料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专家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省局批准成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并颁发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印章。承建单位为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
专家组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承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过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交整改后的相关见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