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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意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技术论证意见》)。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国内、省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水平分析比较;

  (二)筹建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目标;

  (三)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

  (四)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与配置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措施;

  (六)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

  《技术论证意见》确定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其采购前的技术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

  《筹建任务书》和《技术论证意见》是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间的每季度前15日内填写上一季度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六),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承建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筹建工作而又未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局撤回准予其筹建的批复。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

  (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

  (三)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且包括全部重要产品在内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或者具备申报检验项目对应的80%以上的检验子项目且包括全部重要检验子项目在内的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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