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意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技术论证意见》)。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国内、省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水平分析比较;
(二)筹建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目标;
(三)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
(四)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与配置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措施;
(六)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
《技术论证意见》确定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其采购前的技术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
《筹建任务书》和《技术论证意见》是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间的每季度前15日内填写上一季度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六),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承建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筹建工作而又未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局撤回准予其筹建的批复。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
(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
(二)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
(三)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且包括全部重要产品在内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或者具备申报检验项目对应的80%以上的检验子项目且包括全部重要检验子项目在内的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