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第三方公正地位;
(三)具备必要的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四)具备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所需资金;
(五)经主管部门推荐。
质监系统内承建单位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还应当获得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者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承建单位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报告。
承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
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应当自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
第八条 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数量限制的,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及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批复。
第三章 筹 建
第九条 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承建单位,承担筹建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承建单位应就筹建和能力建设等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调研,并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内将《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附件二,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申请表》(附件三)、《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仪器设备检验能力及其配置技术论证一览表》(附件四)报主管部门。